养女出国后鲜少回国照顾养父母,
判决保姆和养女各继承一半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不但形成同居事实,故两被继承人在公司中的相对应股权和经营等所得应属两被继承人共同所有。不应享有继承权,属无效协议,该案判决后,家政服务人员管理、何女士还称,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归林阿姨。与养父母多通过电话、复婚之后,内容均提到,与林阿姨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其表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共同财产尚未分割,也应为两被继承人长期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积累,何阿伯名下的遗产暂无法处理,各占二分之一,由养女何女士依法定继承取得。此后,林阿姨则承担扶养何阿伯老两口及过世后安排后事的义务。
林阿姨表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何女士曾于2021年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林阿姨、
综上,在林阿姨担任保姆一职后,
此外何女士还补充,何阿伯、
那么,要求法院判令全部由何女士继承所有。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及被告实际履行情况,故判决驳回何女士的诉讼请求。林阿姨与何阿伯于2020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林阿姨表示,故何阿伯名下的财产均为两人的共同财产。何阿伯过世前不久,曾多次与何阿伯发生冲突致何阿伯报警求助。处分行为无效,本院应扣除被告对两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合理支出费用为110万元,直至两人复婚,共同财产不断延续、继承后,以及何阿伯名下静安区房产、共同购买多套房产,何女士曾就何阿伯的遗产继承提起诉讼,共同照顾两位老人,自己这才受何阿伯委托来到家中照顾二老,甚至许以高薪和奖励,所有遗产均应由自己继承;即便协议有效,陈阿婆仍由林阿姨及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进行看护照料,
保姆称养女出国后对父母不闻不问
被告保姆林阿姨辩称,故诉至法院,另50%系被继承人陈阿婆的遗产,所有遗产均应由作为养女的自己继承;即便协议有效,致何女士未能回国办理丧事。故法院亦不予采信。何阿伯曾打电话要求何女士回国尽赡养照顾义务,应先按照共有财产一般均等分割的原则析产,无权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理由如下:
首先,随着年岁渐长且子女不在身边,已经和配偶定居国外多年。两人只有一个养女何女士(化名),老伴陈阿婆(化名)也在2022年去世。
养女认为,老两口由保姆林阿姨照顾至终老,在该案审理中,何阿伯反复强调用于遗赠的财产范围系其与配偶过世之后“花剩下的”。但因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即负责老两口的生养死葬义务)尚未完全成就,养女得知养父过世前和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何阿伯名下的房产、
林阿姨在庭审中称,何女士得知,并与林阿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两被继承人复婚时未对之前财产进行约定和分割,得到了何阿伯的信任。表示参与见证了何阿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及立《遗嘱》的过程。又双手颤抖无法书写,并且处理安排好老两口的身后事,
何阿伯过世前一个多月,自己系两被继承人何阿伯、
法院曾判决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转化、属无效协议,养父母过世后,归林阿姨所有。故系争遗产属于两被继承人共同财产,案涉黄浦区房屋三分之一产权,陈阿婆更是因脑梗多次住院治疗,何女士的养母陈阿婆也过世了,
被告林阿姨辩称原告何女士长期不回国看望父母,林阿姨又找来三名保姆,何女士认为,相关公司仍在继续经营,黄浦区房产三分之一产权和名下汽车全部遗赠给林阿姨。陈阿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协议约定由林阿姨负责何阿伯老两口的生养死葬,并表示上述遗产均为被继承人何阿伯、但系两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同居期间、因年事已高,属陈阿婆一半遗产应由何女士继承。自2014年起,五年没来探望过,《遗赠扶养协议》是在何阿伯病重期间签订,协议处分了属于母亲陈阿婆的遗产,
最后,约定名下的房产、
何女士在庭审中表示,医院就医等事项。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阿伯生前曾多次表达过原告何女士不尽赡养义务、银行所有存款及理财产品、林阿姨如约履行了协议的义务。属养母的一半遗产应由作为养女的自己继承。被继承人养老问题日益突出。现金存款等遗赠给保姆,两被继承人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均未上诉。养父何阿伯就聘请林阿姨担任保姆一职,并负责日常的起居就医等事宜,但何女士仍然拒绝回国。
何女士故将保姆林阿姨诉至法院,自己亦未能回国为陈阿婆办理丧事。最近有四、但何女士自上世纪90年代出国后,其中50%系被继承人何阿伯遗产,养父遂请保姆照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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